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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人员办案纪律
时间:2011-07-26  作者:  新闻来源:柯城检察  【字号: | |

  (一)中政委四条禁令 

  1、 绝对禁止政法干警接受案件当事人请吃喝、送钱物; 

  2、 绝对禁止对告诉求助群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等官老爷态度; 

  3、 绝对禁止政法干警打人、骂人、刑讯逼供等违法乱纪行为; 

  4、 绝对禁止政法干警参与经营娱乐场所或为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九条硬性规定 

  1、 严禁超越管辖范围办案; 

  2、 严禁对证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3、 立案前不得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4、 严禁超期羁押; 

  5、 不得把检察院的讯问室当成羁押室; 

  6、 讯问一般应在看守所进行,必须在检察院讯问室进行的,要严格执行还押制度; 

  7、 凡在办案中搞刑讯逼供的,先下岗,再处理; 

  8、 因玩忽职守,非法拘禁、违法办案等致人死亡的,除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外,对于领导失职渎职的一律给予撤职处分; 

  9、 严禁截留、挪用、私分扣押款物。对检察机关或者检察人员有违反规定的行为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控告或者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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