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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城区检察院规范司法行为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时间:2015-10-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柯城区院结合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一是切实保障当事人委托权的行使及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承办人向在押犯罪嫌疑人依法告知有权委托辩护人的过程中,如其提出委托辩护人要求的及时向其家属转达要求。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情形而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承办人在讯问过程中应当及时告知其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并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二是切实保障律师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的权利。承办人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对律师收集到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进行审查,调查核实辩护人提供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三是切实保障律师在诉讼中提出意见的权利。承办人应当主动听取并高度重视律师意见。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刑事责任、无社会危险性、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形等意见的,承办人必须进行审查,并应当在审查报告中予以注明并阐明是否采纳的理由,律师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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