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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首例在案发地公开审理的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时间:2018-11-09  作者:徐莉莉  新闻来源:  【字号: | |

  119日上午,由柯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吴某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衢州市柯城区七里乡少岭坞村毛坞自然村公开开庭审理,当地干部群众三十余人参加了旁听。被告人吴某某因犯滥伐林木罪,被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赔偿生态修复费用3508元。本案是衢州市首例在案发地公开审理的林业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711月,被告人吴某某与衢州市柯城区七里乡毛坞村“大湾山”承包者吴C约定对其承包的林木进行采伐,且吴C明确告知吴某某需在20171231日完成采伐。20181月,被告人吴某某明知超出了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期限,仍委托吕某某对大湾山上的杉树进行采伐,后吕某某于20181月中下旬雇用工人对承包山上的杉树进行了三天的砍伐。经鉴定,被伐林木均为杉树,立木蓄积共计28.3832立方米,折合材积18.9119立方米。为修复滥伐林木所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森林植被生态功能,经江山市宏通森林资源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需补种和培育杉树1100株,折算修复费用共计人民币3508元。柯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滥伐林木的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而且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柯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柯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意见,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吴某某表示自愿认罪,并缴纳了生态修复费用。近一个小时的庭审,现场井然有序,当地干部群众认真旁听了庭审,均表示受到了深刻的法治教育。本次庭审地点设在滥伐林木的案发地,以案说法,以案普法,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庭审后,柯城区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检察部干警对旁听的群众分发了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册,就打好“三大攻坚战”、保护生态资源、建设美丽衢州大花园等法律和政策问题进行现场宣讲,并解答了群众的法律咨询,达到了良好的法治宣传作用。
 检察长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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