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6日,由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的柴某某涉嫌盗窃案一案,经由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处柴某某有期徒刑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
柴某某,男,1967年出生,柯城姜家山人,无业,平时没有收入来源,生活窘迫。某天他脑内突然灵光一现,想到农村结婚,婚房内往往都有有大量的礼金,如果能得手,就是一条不错的生财之道。
随后,柴某某便开始留意附近村里是否有人办喜事,在婚房附近踩点,为此,柴某某还特意准备了帽子、口罩遮住面部以防被人认出。自此,每每其发现有村民办喜事,便开始在新人加附近踩点,为实施盗窃做准备。凌晨时分,趁新人疲惫熟睡之际,利用被害人家中放置于院中的木梯,爬窗进入婚房,大肆搜刮红包礼金。2018年1月至5月期间,柴某某共实施盗窃5起,窃得物品均是婚房的礼金、香烟等,金额高达12万余元。
柴某某频繁作案,终被民警抓获。在法庭上,柴某某后悔不已,不该生此贪念。即害了自己,又伤了家人。
检察官提醒:结婚是人生大事,但财产安全防范意识也很重要,应当妥善放置礼金等贵重物品。本案柴某某正是利用新人结婚时收取礼金多,一天疲惫晚间熟睡的特点,实施盗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