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边的电线不能随便破坏、剪断,如果是光缆,一不小心就构成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了。近日,由柯城区检察院依法起诉的过失损坏军事通信一案被告人被柯城法院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79岁的吴某某出省于衢州,文盲,曾于1955年10月14日因盗窃被衢县法院判处政府管教八年,1963年刑满释放后以捡垃圾贩卖为生。
2017年10月19日中午,吴某某驾驶三轮车途径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双江线西侧的国防光缆临时铺设点时,看到地面上为有钢管,欲将其作为废品售卖。吴某某在不知钢管内有国防光缆的情况下,用钢锯将钢管内的国防光缆锯断,将钢管取下,以20余元的价格卖至航埠镇凤山三路废品站收废品处,导致国防光缆通信中断。
经审计及价格鉴定,临时抢修及后期修复费用共计453366元,被毁坏的光缆在案发当日的损失价格为8315元整。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规定: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二款【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老人犯罪时已满78周岁,按照刑法第十七条之一之规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